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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融资租赁起租日

时间:06-28来源:作者:点击数:
  一、什么是起租日
  
  起租日是指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也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计收租金的起始日。关于何时起租、出租人能否在租赁物交付前开始计算起租日并收取租金,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关于起租日的准确定义,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没有对起租日的定义进行具体明确,一般按照通常理解和行业惯例,认为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开始的日期,也就是开始计付租金的日期。
  
  在融资租赁行业实践中,关于在合同中将起租日约定为哪一天,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将合同生效日确定为起租日;
  
  (2)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之日(以下简称“交付日”)确定为起租日;
  
  (3)将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以下简称“支付日”)确定为起租日;
  
  (4)将其他日期确定为起租日。其中,以将交付日、支付日确定为起租日的两种情况最为常见。
  
  二、约定交付日为起租日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由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交付日和支付日往往不是同一时间,因此,在将起租日约定为交付日的情况下,会出现两种可能:一种是租赁物已经交付,但出租人尚未支付租赁物购买款项;另外一种是出租人已经支付租赁物购买款项,但租赁物尚未交付。
  
  (一)先付款,后交付起租
  
  按照我国法律,物的交付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因此租赁物交付日即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日期。当出租人已经支付租赁物购买款项,但租赁物尚未交付的情况下,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在租赁期间尚未开始的情况下,租金尚不能计付。在此情况下,支付日至起租日期间出租人所支付的款项所产生的资金成本如何计算和承担。
  
  关于这个问题,行业内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即采用计取租前息的方法。具体为在出租人支付款项后至起租日期间,按照出租人所付款项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支付的设备款、运费、税费、保险等费用)为基础以双方约定利率(一般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息率一致)来计算其资金成本,这个计算所得金额即为租前息。租前息和前述出租人所付款项一同作为由承租人在起租日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2)出租人如何确定租赁物已经交付。
  
  由于将交付日约定为起租日,因此租赁物交付之后,出租人方能向承租人计收租金。那么,出租人确认租赁物已经交付,便成为合同上向承租人开始收取租金的条件。
  
  出租人需要对在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多种可能性加以充分考虑并采取控制措施加以应对。譬如:在发生出卖人延迟交付租赁物的情况时,需要考虑可能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的协助索赔义务,以及承租人可能据此解除合同以及相关法律安排;在出现承租人以各种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的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况时,需要考虑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起租日的约定以及租金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计付等,并在合同中作出安排。出租人对交付情况的确认,既包括当事人(出卖人、承租人)对交付事实的书面确认,也包括出租人自身对交付事实的核查。因为不能排除出卖人与承租人串通以推迟交付日来拖延支付首期租金,甚至虚构交付来套取出租人资金的可能。凡此种种,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情况无法一一列举,但都需要在将交付日约定为起租日时充分考虑。可以说将交付日约定为起租日,更加考验出租人对该类型租赁物交易的熟悉程度和风险管控能力。
  
  3)租赁物交付前,出租人所承担的资金风险。
  
  由于租赁物尚未交付,因此出租人尚未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相对于租赁物已经交付的情况,出租人所支出的资金的风险便缺少了租赁物价值的保障。如果在租赁物交付前,出现违约情形或其他意外情况,出租人只能根据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来向出卖人或(和)承租人主张责任。因此,出租人需要在交易结构设计时便为该期间的风险予以充分考虑,避免风险事件发生后造成损失。
  
  (二)先交付起租,后付款
  
  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交付日为起租日的情况下,当租赁物已经交付,而出租人尚未支付租赁物购买款项,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出租人没有支付租赁物购买款项的情况下,即开始向承租人计收租金是否合理。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租金的确定、支付主要针对融资而言,但并不仅仅只根据融资一个因素。在融资租赁中,租金同时对应出租人所承担的资金成本和租赁物的使用等两个对价,这是融资租赁双重属性的体现。因此,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已经开始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向其计收租金是合理的。
  
  出租人迟延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购买款项支付义务,所对应的是买卖合同中的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而相对于承租人而言,出租人的迟延履行支付购买款项的行为并不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只有出现出租人的迟延支付影响到了承租人的平静占有和合法使用租赁物的情况时,出租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在出租人尚未支付租赁物购买款项的情况下,租金如何计算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在出租人尚未支付租赁物购买款项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及合理利润?
  
  由于以交付日为起租日,因此已经开始计付租金,租金的具体金额在此时应当确定;而在交付日出租人尚未支付租赁物购买款项时,那么也就无法根据约定的公式来计算租金,同样当租金影响因素(如租息率)发生变化时,租金也无法按照公式计算调整。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方式,在交付日即通过估算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合理利润来确定每期租金金额,且要么采取固定租金的约定,合同期内不作调整,要么专门针对租金调整另行约定。
  
  但需要加以注意的是,由于前述固定租金时采取估算所得,如果出租人的实际支付时间和金额与估算所依据的条件相差过大,导致出租人收益超过合理范围,可能导致租金被合理调整的风险。
  
  基于此种原因,内控严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会采用这种方式来计收租金。当情况需要不得不如此操作时,会通过特殊的交易结构设计来规避这个问题。
  
  3)出租人如何确定租赁物是否实际交付。
  
  虽然相较于“先付款,后交付起租”的情况而言,“先交付起租,后付款”能够规避很多问题。但如何确定租赁物交付的事实,一样是需要重点注意的。因为虚构交付的风险是同样存在的。将交付日约定为起租日时,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充分考虑当事人虚构交付情况下如何确保租赁期间的稳定性和出租人的权利保障等问题。
  
  “先交付起租,后付款”情况下对租赁物实际交付的关注,主要还是在于将租赁物交付及交付后相关登记措施作为资金投放条件的考虑。
  
  三、约定支付日为起租日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前面以交付日作为起租日所遇到的很多问题,以支付日作为起租日可以规避。但以支付日作为起租日,也会遇到一些不同的问题。
  
  同样,在支付日约定为起租日也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形:一种是出租人已经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情况下,租赁物尚未交付;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款项之前,租赁物已经交付。
  
  (一)先支付起租,后交付
  
  通常将交付日作为起租日,行业内外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将支付日作为起租日,尽管是行业内一直常用的作法,但常有人有疑问。主要质疑的问题是:当租赁物尚未交付的情况下,以支付日作为起租日是否合理。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因此,租金的确定、支付主要针对融资而言。而支付日与交付日通常不一致,因此不能简单的以交付日来认定租金的起算时间。前述质疑的根由在于混淆了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在传统租赁中,租金对应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但在融资租赁中,租金不仅仅是对应租赁物的使用,而且对应的是出租人所支付的资金成本及其收益。因此,将支付日作为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是合理的。
  
  从合法性上讲,法律并没有限制融资租赁起租日时点,而且无论是以交付日还是支付日作为起租日,均为合同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也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法律上均有效。
  
  尽管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做成承诺日中的较早者,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但这两个“开始日”均没有明确出租人何时可以开始计收租金,且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与列报,不调整民事权利义务,不是也不应作为当事人能否开始计算和收取租金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对将支付日作为起租日的情况予以了认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近几年司法判例来看,相关判决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也认可融资租赁交易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而且在根据相关证据能够查明约定的起租日、租金计算方法等内容后,法院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认定事实,一般不会直接调整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起租日。
  
  除合理合法性争议外,先支付起租后交付租赁物的情况下,最大的风险在于出租人的资金风险在租赁物交付前失去了租赁物的价值保障。这点需要在交易风控环节和合同约定中加以注意。
  
  (二)先交付,后支付起租
  
  租赁物在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款项之前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主要问题在于,承租人在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款项之前即已经使用租赁物,如果不计收租金,承租人得以在此期间无偿使用租赁物获益。
  
  由于出租人的资金投放一般以租赁物的抵押登记(为实现对抗第三人的自物抵押,非设立抵押权)为条件,因此,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款项的时间会晚于租赁物交付日,特殊情况下,这个时间间隔会长达数月之久。在此期间,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获益,而出租人却由于一方面没有起租,无法计收租金,另一方面也没有支付款项,无法计取租前息。针对该情况,出租人可以通过在与出卖人、承租人达成融资租赁交易时设计交易结构的方式将交付日和起租日(支付日)的时间间隔缩短至合理期间。
  
  (三)当租赁物购买款项分多笔支付时,起租日的确定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将支付日作为起租日时,所存在的问题相较于将交付日作为起租日要相对少一些。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租赁物购买款项是分多笔支付时,需要进一步明确起租日的时间,避免产生歧义。实践中,无论是从出租人的风险管控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将第一笔款项支付日作为起租日都更为合理。
  
  四、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中起租日的确定
  
  与直租不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中,由于承租人作为出卖人已经占有租赁物,因此其交付形式为占有改定,无需现实交付,因此可以将支付日和交付日确定为同一日,从而有效解决前面提到的各种问题。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第一笔和最后一笔购买款项的支付间隔不要长于一个租金支付周期,且租金偿还计划表和/或租金支付通知单的寄送、签收和对方盖章的日期与第一笔租金支付的日期要留有合理的时间。
  
  五、关于交付日与支付日间隔过长的风险
  
  最后,需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是,虽然起租日的约定法律上是有效的,且被司法实践所认可,但仍有以下情况需要加以注意:
  
  对于直租而言,无论是将交付日还是将支付日为起租日,当交付日与支付日间隔时间过长时,即便交易结构合理、法律文本也没有问题,仍然会在法律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或其他风险。
  
  具体来讲:
  
  1)先付款,后交付起租。这种情况下,支付日和起租日(交付日)之间是计收租前息的,如果间隔时间过长(尤其计收租前息的时间甚至长于租赁期间),一旦发生纠纷(尤其在交付前),会引致质疑该交易实为借贷。
  
  2)先交付起租,后付款。这种情况下,起租日(交付日)和支付日之间是计收租金的,如前文所述,如果间隔时间过长,出租人在没有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得收益远超合理利润;或者由于没有公式,无法证明其租金计算的合理性,都可能导致租金被调整。
  
  3)先支付起租,后交付。这种情况下,如果起租日(支付日)和交付日之间间隔过长,存在承租人因租赁物未按约交付解除合同的可能。由于出租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其所支出的资金将没有租赁物价值来保障。
  
  4)先交付,后支付起租。这种情况下,如果交付日和起租日(支付日)之间间隔过长,承租人已经长时间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租赁物价值贬损,而在此期间出租人却尚未开始计收租金。导致租赁物价值所能够覆盖的资金风向敞口变小,增大了出租人的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无论采取支付日还是交付日作为融资租赁的起租日都各有优劣,主要取决于出租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交易具体情况来灵活把握。无论采取哪种起租日的约定,关键在于出租人要将具体交易中可能存在风险充分识别、把握,并采取适当的对策。尤其要注意在不同情形下的有针对性的进行交易结构设计和合同文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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