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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价值”范畴的深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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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概念是讨论价值问题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也是一个古老的、有着多重内涵的概念。在讨论价值问题的时候,需要明确是在什么含义上使用“价值”概念,否则就容易产生误解。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提到经济学和哲学两种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经济学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交换价值是这个价值的表现形式。哲学的“价值”是标志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的范畴,是从人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中产生的,而经济学的“价值”是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交往关系)中产生的。经济学“价值”与哲学“价值”的研究对象、领域及要解决和说明的问题截然不同。本文主要研究的是马克思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
  
  一、马克思关于价值一般的观点及其启示
  
  关于马克思有没有一般性价值定义的问题,我国学术界曾存在争议。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如果说,‘按照德语的用法’,这就是指物被‘赋予价值’,那就证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而,这也是‘价值’的种概念,而价值的其他一切形态,如化学元素的原子价,只不过是这个概念的属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6页。)20世纪80年代,曾有很多学者引用这段话,认为这是马克思关于价值一般的界定。1987年1月5日《光明日报》发表了郝晓光《对所谓普遍价值意义的否证》一文,认为这段话并不是马克思本人关于一般价值概念的界定,而是马克思转述所批驳的瓦格纳的观点。这种观点得到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赞同。其后,尽管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但学界普遍认为,纵观上下文,马克思确实没有提出自己的一般价值概念,而且马克思很反感瓦格纳等德国学者的那种价值一般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著作中,也没有明确定义过价值一般概念。那么,应该如何理解马克思对瓦格纳的批判,马克思是否反对价值一般概念?这是我们今天研究价值问题需要明确的问题。
  
  事实上,马克思对瓦格纳的批判,并不是马克思否定一般价值概念,而是批判瓦格纳从一般价值概念出发说明具体价值问题的唯心主义思维方式。瓦格纳的一般价值概念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外界物满足人的需要的关系中得出的,确切地说是从物的使用价值中抽象出来的。但是瓦格纳把这种关系理解为一种理论的关系,而马克思认为这是以实践的,即以活动为基础的关系:“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是要吃、喝等等,也就是说,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5页。)瓦格纳得出价值一般概念后,就从这一抽象概念出发去说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等现实价值问题,通过对外界物估价,赋予财物或外界物价值,认为商品价值就是使用价值,反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批判了瓦格纳这种从抽象规定出发的思维方式,指出:对价值的讨论不能从价值概念出发,而应该从“社会物”出发,从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所表现的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即“商品”出发。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也经常在一般价值的意义上使用价值概念。例如:“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6页。)“徒有其表的光辉对于他并没有什么价值,对他来说,重要的是掌握实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17页。)“这个机构中的辩论没有任何实际结果,甚至也没有任何理论价值”(《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93页。)等等。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也没有明确提出过哲学意义的价值一般概念,他们的研究任务主要是经济学上的价值概念,而且在理论上大量讨论哲学上的价值一般概念是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即从19世纪末,随着经济学价值概念不断向其他领域渗透才开始的。
  
  尽管如此,马克思关于价值一般的相关思想仍为我们今天研究价值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启示。
  
  第一,要从主客体关系角度理解价值。在对价值的理解上,一方面马克思反对将使用价值规定为客体的固有属性:“他们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像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虽然羊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6页。)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价值也不是主体纯粹观念的东西,“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页。)马克思强调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从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意义角度理解价值:“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26页。)尽管商品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但是“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页。)。可见,使用价值反映的是人与物的自然关系,不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第二,要以物质实践思维理解价值的本质。需要从主客体关系去理解价值,但也要知道这一关系不是抽象的理论关系,而是处于人的对象性活动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理解价值仅仅是理解价值范畴的前半程工作,后半程工作是要把这种关系放在人的现实实践中、放在主体的活动中去理解。人的自然性不仅包括吃、喝等本能欲求、生理需要,而且内在地包括满足这些自然需要的手段和方式。动物是通过直接占有的方式满足需要,人则通过劳动、实践创造的方式来满足需要。实践是人为满足自然需要而必然与外界发生的客观物质性活动,实践虽然是在人的一定目的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但不是单纯的精神活动。实践运用物质手段使现实事物直接发生改变,满足人的实际需要,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同时,实践不是个人的、偶然的、零散的活动,而是人们联合起来的社会历史性活动。因此我们说,从人的需要出发,从有需要的人出发是对的,但是这个人不是孤立静坐的,他必然是从事一定实践活动的人,因而必然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所以,对价值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主客体的抽象性理论关系上,还必须将这一关系置于一定历史阶段、一定社会关系中,置于人与对象的具体关系和具体实践活动中来理解。
  
  第三,使用价值是价值一般的基础和物质内容。从价值最原始的含义看,从其来源上看,非经济学的价值一般,是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基础作出的拓展、引申和概括,这是一个必须要尊重的理论逻辑。也就是说,人们最初使用“价值”概念的时候,就是在“物对人有用、有意义”这个含义上来使用的。马克思指出,价值“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事实上,‘value,valeur,wert’(即价值,编者注)这些词在词源学上不可能有其他的来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26页。)。这就是从价值概念形成的源头出发,说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内在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强调,“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页。)。财富即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价值,不论其形式如何,使用价值都是其物质内容。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基础和核心,只有立足于这一点,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准确地理解价值一般概念。当然,人的需要是丰富和全面的,既有自然物质需要,也有超越其上的精神文化需要。价值既包括功利价值,更包括超越其上的人的内在的精神价值,很多对人有意义的东西并不能用“有用”或“没用”等功利尺度来衡量。价值一般与使用价值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价值是一般概念,是抽象层次更高的范畴,使用价值是相对具体性概念。使用价值并不等于价值一般,它只是价值一般的一个特殊。价值除了使用价值,还有道德价值、美的价值等等。我们不能把价值一般等同于使用价值,需要从更高的层次抽象、概括价值概念。为此,我们认为,价值是标志实践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范畴,客体属性与主体内在尺度相契合、对主体有积极意义,即为正价值,反之为负价值。
  
  二、从对象性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角度把握价值的内容
  
  要深刻理解价值一般的内涵及其本质,就需要进一步分析价值所包含的内容。价值的分类有很多种,从不同角度会有不同分类。如从主体需要角度,有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从对人的意义和性质角度,有正价值与负价值、功利价值与非功利价值;从实践活动的内容角度,有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等等。我们说,价值的本质要从处于对象性实践活动之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角度来理解。同样,对价值内容的分类也要从主客体关系及其对象性实践活动角度来分析和概括。因为这样的分类对理解价值的内涵及其本质,对完整揭示价值概念的外延都具有根本性意义。
  
  1.主客体关系及其对象性活动性质
  
  主体与客体是描述人的实践活动关系的一对范畴,马克思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页。)尽管马克思是在讨论生产一般时提出的这个命题,但是我们可以对这个命题进行更深层的理解。
  
  主体是人,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主体,主体是能够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独立自主地作出选择和判断并组织和从事活动的人。客体则是主体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自然”中的这个自然,首先是指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界,或者说是“物”。作为有生命的肉体存在,人先天具有吃、喝等本能欲求、生理需要,但是满足这些需要的对象却不在人的身上,人为了活着就要把目标指向外部自然界,不停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以便从自然界中获取物品满足自身的需要。因此,“人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事实上总是把一定的外界物当做‘使用价值’,也就是说把它们当做自己使用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20页。)。这是人生命存在的物质前提,也是主客体关系产生的物质基础。其次,这个自然是指人满足自然欲求的活动方式:社会。有自然需要就必然有满足需要的方式,二者密切相联,是一个整体。一般说来,任何单个动物个体,包括人,都是无法独自生活的,它至少要与另一个异性个体发生关系,才能保持物种的延续和存在。动物的社群行为(也称为群体行为或社会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生物体的共同行为,包括共同趋向、聚集,共同御敌,合作觅食,照料幼体等等。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就是从动物的社会性行为直接进化而来的;社会是人存在的基本方式,是不依赖人的意志的客观存在。人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7页。),因而“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页。)。我们改造社会就是要不断超越动物的社会性行为,使之不断人化。最后,这个自然是人本身的自然,即身内自然,包括人自身的肉体组织、身体器官及其机能(感觉、运动),以及由此而来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通过直接占有满足需要的方式,需要满足与否而带来的情绪、情感体验等等。身内自然具有单纯、直接的物质功利性,即一切活动以实现个体的自然欲求为目的,以满足个体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为自然追求。人的实践活动既是通过劳动创造,不断满足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过程,也是对人的个体性、动物欲性的不断控制、协调和升华的过程,是人的生理本能向社会需求的转化、提升和飞跑,更是人的本质力量不断增强的过程。
  
  实践活动作为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能动的创造性活动,是主客体之间现实的双向对象化过程。人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天然固定的,因为人主要的是以自己的劳动创造物为活动对象。随着人的能力发展,人可以将更多的存在物变成对象,因而在主客体三重对象性关系(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的关系)中,都存在着认识、改造、利用等活动形式。从总体上来说,一般是先有对自然、社会的认识和改造,获得人工产品,再通过对产品的占有和享受,才有了主体对对象的体验、反思、欣赏和评价等活动。其中,解决人与自然界矛盾的物质生产实践是最基本的实践,是其他一切实践活动的基础,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在人与自然界的实践关系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界即物,没有相反;但是在人与自身、人与他人及社会关系的实践中,人既是主体,同时又是客体,因此实践关系要复杂得多,价值关系也复杂得多。
  
  2.从对象性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角度对价值的内容进行分类
  
  根据上述主客体关系及其对象性活动性质,我们可以给价值的内容作出如下分类。当然这种分类是理论上的、静态抽象的,因为事实上人对对象的认识、改造和利用活动是一体的,活动的对象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因此价值的分类是相对的。
  
  (1)从人与自然界(人与物)关系角度,分为实物产品和知识。在人与自然界关系中,人通过认识和改造对象获得的使用价值,包括实物形态的产品和观念形态的知识。人的肉体、感官及其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客观性,决定了人首先必须要为满足这些基本需求而活动。人为满足需要必须要指向自然对象,因而对对象的属性和规律的客观、确切的认识是至关重要的。在自然状态下,人对对象的认识是有限的、缺失的,人的行动也必然是盲目的、被动的。人能超越动物之处在于,人在自然演化的基础上,在劳动实践中创造了语言和文字等中介符号体系,从而使人的意识、思维得以产生、发展和获得质的飞跃。人们在实践中,在大量经验基础上,从许多同类事物中发现和获得该类事物的共同特征,经过抽象、概括等思维活动,借助语言和文字等符号体系,形成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判断和推理,最终形成了新知识。借助于对对象的属性和规律的认识,人类付出自身的体力和智力,通过劳动,改造对象的自然形态,获得日益丰富的劳动产品,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可见,知识和劳动产品作为财富,作为有用物,作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基本内容。
  
  (2)从人与社会关系角度,分为知识和规范。在以人为主体、以社会为客体的实践活动中,价值是通过认识和改造社会而形成的知识和规范(包括社会规范及其践行)。知识是指人作为主体对自然物、社会及人的发展规律的认识过程及成果,社会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社会是由从事着实践活动的人构成的,但是社会并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的对象。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是一个多阶段的历史过程。最先是长期的原始社会,然后进入阶级社会,并且这种文明社会经历过多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形态的演进和更替,因而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相对于个体来说,社会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社会发展有着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规律,当人们还没有认识到这个规律的时候,社会发展就处于盲目的、自发的状态。只有自觉地认识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人们才不再是社会的盲目的奴隶,而是自觉的主人。因此,关于社会的知识是人与社会关系中重要的价值内容。
  
  规范是指调节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和标准。人们在社会中结成一定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彼此联合起来面对强大的自然界。人们日常的社会关系是分散的,不可能自发地形成稳定的、范围较大的协调一致性,必须要有超越其上的力量来进行协调和规范。这种力量,首先就是经过无数试验、世代积累巩固而逐渐形成的风俗、习惯、传统、民情等等最初的社会规范;在最初的社会规范基础上提升出来的宗教、道德等规范,以非强制性方式规范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保证社会生产有序进行。随着社会发展,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出现,当一般性社会规范失去约束力的时候,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各项社会制度、法律法规等就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了。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要求人们必须如此,违背了就要受到惩罚,以强制的方式保证社会有序发展。制度、道德等各种社会规范于是成为价值的重要内容。在人与社会的主客体关系中,人与社会互为主客体。在人类经历了几千年阶级社会,即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以后,价值规范的内容既包括个人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遵守社会规范、制度,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也包括社会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包括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为共产主义的实现创造条件,如此等等。
  
  (3)从人与自身关系角度,分为人的能力、艺术与美。在人与自身关系中,人以自身为对象,人既是主体,也是客体。人的价值首先表现在人先天具有肉体组织、身体器官及其机能:能思考的大脑、能活动的手和脚,以及感觉、知觉和运动等等。其次,人在动物意识基础上通过劳动进化出思维、意志和主体意识等人类特有的高级心理活动。思维是人在感知认识基础上,通过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认知操作而达到的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全面认识;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标并根据这一目标支配和调节自己的行为以及克服障碍实现目标的心理过程,它表现为自我克制、毅力、信心、恒心、不屈不挠、坚韧不拔等精神状态。再次,人完成一定活动所具有的本领、能力,体现在人借助于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最后,人通过占有、享受劳动产品,“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在体验、反思、欣赏过程中创造艺术和美。艺术和美是主体与客体、理智和情感更高层次的统一,是知识与目的的一致,是效用与需要的契合。艺术、美是人的较高层次的精神价值。人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在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中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正确理解价值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根本原则出发,客观性与普遍性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言说的角度不同,客观性对应的是主观性,普遍性对应的是具体性。这两个概念也是相互联系的,二者互相支持、互为基础。
  
  1.价值的客观性源于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及需要满足方式
  
  有学者认为,价值的客观性源于客体的属性,这是单纯从客体角度理解价值的客观性,显然与价值的概念及其本质是不相符的。客体属性是价值产生的物质基础,但是如果离开主体需要,价值就不存在了。对价值客观性的理解要从主体需要的客观性角度去思考。
  
  价值的客观性来自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及需要满足方式(劳动)的客观性。作为有生命的肉体存在,人先天具有本能欲求、生理需要,而满足需要的对象不在其自身,而在身外世界,所以人需要运用“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8页。),与对象发生关系,获得相应产品。因此,人的自然需要与需要满足的方式(劳动)是内在相联的,是一体的。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因为人们感觉到它才产生出来的,也不会因为人们没有感觉到它就消失了。我们的感觉、意识可以体会到、认识到饥渴的需要,但是不能改变、消除饥渴需要。例如,厌食症患者没有饥饿感并不表明其机体就没有饮食需要,如果不进行医药治疗,机体就会因为缺乏营养而死亡。因此我们说,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固然要成为意识的对象,并以愿望、目的、动机等的主观形式表现出来,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自身具有的客观实在性。
  
  人为满足先天就有的自然欲求,需要不断劳动、创造产品,这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普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页。)动物满足需要的方式是直接占有,人则通过不断劳动、创造的方式满足需要,从而使直接占有这种纯粹自然的方式不断人化。劳动创造是人类特有的满足需要的方式。无论直接占有还是劳动创造,满足需要的方式都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性和必然性是由本能欲求、生理需要本身的客观性和先天性决定的。由此,人通过劳动创造物质产品来满足自然需要,客体对象(物质产品)是否满足了主体需要,是否与主体内在尺度相切合就有了客观依据;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是否得到了真正满足就是一个客观事实,并不是根据主体的主观判断决定的。
  
  本能欲求、生理需要是人的活动最根本的原发性动机,是最内在的、最深远的动机。人的一切活动,包括生产实践、生活实践、科学实验、艺术创造和审美活动等等,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等自然欲求。人的精神需要,包括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艺术欣赏的需要等等,不论看起来多么远离物质,远离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但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使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满足更舒适、更丰富、更完善。
  
  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及需要满足方式的客观性决定了人的需要的客观性,从而决定了价值的客观性。当然,个体人的本能的、生理欲求的满足,要以社会为中介,并在这个中介中,否定和扬弃了其动物性,而成为人的社会性的需求方式和满足方式。对此,本文就不展开了。
  
  2.价值的普遍性源于人类实践的普遍性
  
  有学者强调价值的根本特性在于属人性、主体性,从而否定价值的普遍性。事实上价值的普遍性无法否定。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表了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讲话,他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参见《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事实表明,简单地否认共同价值、普遍性价值的存在是不严谨的,我们需要做的是正确阐明它是如何产生的,以及不同阶级的人们对它们是如何理解和对待的。
  
  在历史上,我们的先人是从上帝、神那里寻找共同价值、普遍性价值的存在的,例如董仲舒提出:“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近代康德认为,至上的道德来自人心中的绝对律令,是先验理性的产物。当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即从人的存在、从主体角度来思考价值的普遍性,依据主体间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来解释共同价值和普遍价值,认为世界上存在普遍性的人,存在同一的主体,因此也就存在普遍性的价值。从人的存在角度探讨价值的普遍性是对的,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个人不是孤立、静止地存在的,不是抽象地存在的,而是处于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之中的,社会实践才是人的普遍存在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页。)“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人的普遍性不是由抽象的普遍性,而是由实践的普遍性决定的;而离开实践来谈人的普遍性,就是抽象的普遍性。因此,关于价值的普遍性的探讨不能停留于普遍性的人,而应该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实践观,从实践的普遍性来探讨价值的普遍性。
  
  我们认为,价值普遍性来自人类总体性实践的普遍性。实践是人的创造性活动,是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能动活动,是人根据理想而创造现实的活动。同时,实践也是社会历史性的活动,是实现人与自然统一性的基础和纽带,也是人与人联系起来形成人类社会的基础和纽带。在实践中,后代人总是在前人实践成果基础上进行新的创造,每一代人都把前人实践积累的人的本质力量纳入到自己的活动之中,壮大自己的实践能力。因此,人的实践总是包含着以往发展的全部成果的活动,任何社会中的个人都是凭借人类的力量去实践。实践具有能动创造性、社会历史性,实践活动不是个体的孤立活动,不是偶然、凌乱地发生的,而是彼此相连、内在相关的,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价值的普遍力量是人们在劳动中,在实践创造中,一代一代、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是人类历史积累的结果,是通过实践(就人类整体上说)和教育(就个体说)形成的,由经验而变成的先验。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来源,也是价值的唯一来源。人们在实践中形成了某种价值,实践不断验证它的意义;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个价值的内容也不断地由特殊到普遍,由普遍到更大范围的特殊,再由更大范围的特殊到更高层次的普遍,其内容也不断丰富,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抽象层次也越来越高,最终形成了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价值。
  
  对于具体时代、具体个人来说,普遍性价值无疑是先于他们的经验而存在的,具有先验性,因为经过亿万次实践的检验,因而获得了公理性。正如列宁所说:“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列宁全集》第5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86页。)知识、道德、美等来自于人类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来自某个阶级或者个人,即来自人类总体实践,是亿万次实践的反复验证,使这些价值获得了普遍性和某种先验性。当然,价值的普遍性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一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它才是权威的和绝对的。这需要辩证思维来理解。
  
  四、明确区分价值和价值观及其重要意义
  
  1.价值观与价值的区别
  
  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价值观”不是哲学上所谓“关于价值的基本观点”的价值观,而是指“价值观念”。“价值观”就是人作为主体,对客体对象即“价值”的反映,是主体对价值的认识、体验、态度和理想。“价值”作为被主体认识和反映的对象,属于客观实在性范畴,而“价值观”属于人的主观思想、意识范畴。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价值观作为主体对价值的反映,是主观范畴。这个反映不仅包括人对价值的认识活动,更包括感受、理解、体验、品味、反思、欣赏、评价等活动,这些活动也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反映,但是不同于认识,不同于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反映,但应以这种合规律性、即真理性的认识为前提。主体通过对价值的占有和享受,在主体身上引起满足与否、快乐与否等效果,主体通过感受、体验和品味,把这些效果转化为意识,形成经验;再经过欣赏、反思和评价等理性思维活动,形成对事物、对象的态度,或好或坏,或肯定或否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主体对事物发展的兴趣、理想、信念、信仰等更高层次的价值观念。
  
  价值观的本质特性是主观性、具体性。价值观的主观性表明,不同的主体对相同的价值会有不同的反映,价值观是什么样的与判断价值的主体内在相联;“站在谁的立场上”来评判价值是价值观的核心和灵魂问题。价值观的具体性表明,一个价值判断总是某个主体的判断;一个事物是好还是坏,总是对某个主体来说是好还是坏。当然,正确的价值判断总是以价值事实为依据,是对价值的真实面目的正确反映。
  
  与价值观不同,价值的本质特性是客观性和普遍性。在人与价值的主客体关系中,价值作为客体对象,具有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性。价值的形成是一代又一代人经过亿万次实践的反复验证、积累的结果。
  
  价值观与价值的区分是明确的。价值观的主体是指价值意识、价值评价等活动的承担者,价值观的客体是指价值本身,即客体满足主体需要、与主体内在尺度相切合的客观性、普遍性事实,价值观是人作为主体对价值事实的评价、态度和要求等等。价值是客观的,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而价值观是主观的,是依据不同主体的认识和理解而变化的。
  
  2.明确区分价值观与价值的重要意义
  
  明确区分价值观与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将二者混淆起来,就会造成很多认识上的混乱。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就是价值观,它以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群众为价值主体,其实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群众的“自由观”“平等观”“公正观”“法治观”,与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自由观”“平等观”“公正观”“法治观”有着根本不同的内容。如果将它们理解为价值,就会造成误解,以为我们追求的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追求的是相同的价值观。再如,普世价值与普世价值观也是两个概念,西方资产阶级总是把他们的普世价值观说成是普世价值,极具迷惑性。事实上,人类总体实践意义上的、具有普遍性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同的价值主体立场不同,对普遍性价值的判断也是不同的,绝不能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
  
  明确区分价值观与价值还具有深层的理论意义,即有利于人们在价值研究上彻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原则。表现在:(1)价值的客观性、普遍性表明,价值的形成不是偶然的、个别的,客体属性与主体内在尺度是否相契合、一个事物是好还是坏,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主体判定的,就如真理的形成一样,是经过实践反复验证,才得出的结论。当某个客体或事物的价值被普遍确认之前,谈不上这个客体或事物对人的价值;而当某个客体或事物的价值被普遍确认之后,人们再依据具体主体的需要,判断这个客体或事物对这个具体主体是否有价值时,实际上已经不是价值范畴的判断,而是价值观范畴的判断。西红柿最早是不为人知的野生植物,后来是作为观赏植物,再后来才是作为蔬菜而被人们种植。西红柿的价值是经过人们反复实践、反复观察之后才被确认的。当西红柿的价值被普遍确认之前,谈不上西红柿对人的价值;当西红柿的价值被普遍确认之后,西红柿就有了价值;而这时,人们再依据具体主体的需要来判断西红柿价值,如“西红柿对于西红柿过敏的人来说没有价值”,并不是对西红柿的价值判断,而是站在那些西红柿过敏的人的立场上的价值观判断。因此,价值观是多元的,因人而异,依据主体立场不同而有不同判断;而价值是一元的,不会因人而异,不存在多元主体的价值。(2)价值的客观性、普遍性决定了价值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价值的客观实在性不同于物质存在的客观实在性,它是物质存在的根本属性派生出来的,即它是人作为有生命的物质存在所具有的根本属性:吃、喝等本能欲求、生理需要所派生出来的,但就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看,价值的客观实在性与物质存在的客观实在性是一致的。价值的客观普遍性来自于实践,实践的客观普遍性亦是物质存在的根本属性派生出来的。实践作为人的活动,与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是内在相关、连为一体的,即吃、喝等自然需要迫使人必须要通过自身的活动(劳动、实践)从外界摄取营养物质来满足需要,生存下去;尽管人的自觉活动(实践)超越了动物的本能活动,但是它同样也是人作为有生命的物质存在所具有的根本属性。价值、实践遵循着辩证唯物主义一元论的原则,这是价值理论研究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价值观是主体对价值的认识、体验、反思、态度和理想,认识、评判价值主体的立场和利益是价值观的核心问题。一切不劳而获的剥削者、一切剥削阶级的利益因为违背人类总体实践的要求,即便打着“为了全人类”的幌子来宣扬的价值观,也无法实现其价值观和历史的客观价值的统一,始终难以掩盖其欺骗性。而劳动人民、先进阶级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主体,他们的利益体现了人类总体实践的要求,因而只有他们的价值观和历史的客观价值才能够实现统一。
  
  参考文献:
  
  [1]黄枬森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当代构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
  
  [2]《侯惠勤自选集》,北京:学习出版社,2012年。
  
  [3]袁贵仁:《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观若干问题的思考》,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
  
  [4]马俊峰:《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5]李德顺:《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6]孙伟平等:《创建“中国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7]韩震:《中国的价值观》,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
  
  [8]吴向东:《当代社会主义价值观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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