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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文化人性假设与廉政制度设计

时间:02-07来源:作者:点击数:
  廉政制度设计是廉政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有效的廉政建设的核心要素。东西方在古代廉政制度中存在诸多不同,这种差异,首要表现在权力防控的机制不同。西方廉政制度中的风险防控,更注重从权力分立的角度,通过分权与制衡实现对权力腐败的防控;在传统中国,由于长期以来的封建集权传统,使得权力分立的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来,对于腐败的预防是在集权制度下的机制设计。皇权集权制度下的监督,更多的是体制内的同行或同道监督监察,而依靠体制内利益均沾的同道监督、上下级监督,从根本上违反了利益冲突的原则,因此不但不能有效遏止,还可能会陷入越反越腐败的恶性循环。东西方古代廉政制度设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差异,表面上看是制度设计中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同,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源于对东西方文化对人性本质的不同假设与评判。
  
  中国古代的人性论较为复杂,性善与性恶的认识并存,但占据传统文化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主要坚持的是性善论。早期的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即认为人之先天本没有善恶之分,贤不肖成于后天熏染。孔子又说:“惟上智与下愚不移。”亦即承认人性有上下之品级,虽陶融有所难变。与孔子不同,孟子在与告子“性无分于善不善”的论辩中,创造了性善之论,举上智下愚之差而平之,谓“人皆可以为尧舜”,发展了孔子的人性论。到了荀子,则对孟子的性善论又提出了批驳,他一反其说,提出“性恶论”。荀子在《性恶》篇中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他认为人人生而好利,有嫉恶之心,耳目声色之欲,若听其发展,不加节制,则争夺相残,淫乱随之兴起,“正理平治”之社会生活无由实现矣。也是在“性恶”的人性论基础上,才有了礼与法的必要。荀子所谓礼,也就是人类性恶之苦口良药,也是社会生活之基本条件。主性善者必主率性,所以孟子提倡“仁”,主性恶者必主制性,因此荀子重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即人性虽恶,通过人为努力化所谓“恶”的人性,获得“善”的品质,“故除涂之人可以为禹”,经过后天努力,人人可以达到圣人的境界。尽管先秦各家对人性本质认识的差异极大,但占据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人性论,仍然是坚持“性善论”,即使如荀子主张“性恶”,仍然不否认人具有趋善的“德行”,“人之初、性本善”更成为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俗语,因此在政治制度设计与运行中,主张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推选贤君来实现善治,选任孝廉来清明吏治。
  
  与中国文化相对,在基督教“原罪”观念的影响下,西方古典政治哲学更强调人性之“恶”,一直高度警惕人性中的幽暗侧面。人性恶的观念,不断提醒西方政治制度、廉政制度的设计者们,道德沉沦的趋势,普遍地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从不因地位的高低或权力的大小而有例外,英国的阿克顿勋爵甚至断言:“大人物几乎都是坏人!”正因为西方的人性观坚持性恶论,廉政制度设计就必须强调以权力约束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最终是以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人性之恶,实现政治清明。
  
  诚然,如张灏先生所言,儒家也意识到了人性中昏暗的一面,《论语》本身即包含“天下无道”这一观念,孟子则言“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因此,它强调生命有成德的需要,也就蕴含着现实中缺乏德行的意思,意味着现实生命是昏暗的,是陷溺的,需要净化加以提升。荀子更是一针见血地提出了人性恶的一面。但儒家给出的“药方”是修身养性,是自省成德,是教化德治,最终应该由“成德”的人领导与推动政治建造一个和谐完善的社会,而不是现代政治法律所要求的制度约束。但不幸的是,儒家对于人性的乐观态度,在现实中往往得到负面的验证,德治教化的传统廉政制度,更是遭受贪腐不断的社会现实的无情打击。
  
  基于对人性的不同认识,中西方对廉政制度、腐败风险防控制度的认识与设计产生了差异。由于认识到了人性的“幽暗面”,深刻体察到权力所具有的陷溺性、腐蚀性,使得西方形成对权力制约的严格廉政制度体系。通过制度预先防范公职活动中“利益冲突”,实际也是出于对人性中“晦暗”一面的体察。正是由于每个人都存在道德沉沦的可能性,都会面临各种利益冲突,并进而发生廉政风险,因此必须高度强调权力制约的制度之作用,通过严密的制度规范权力拥有者的行为,使得权力不被滥用或腐蚀,腐败不能发生。而在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尽管也强调反腐败中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如历代的监察制度设计,官员选任的回避制度,乃至种种贪贿犯罪的制度设计,无不是着眼于对权力腐化的预防。但由于传统文化对人性的乐观估计,使得历代对制度防腐的作用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是更多地依靠圣贤官员的道德自省和自律,即“清官”的自我约束或规劝,如撰写与宣传各种为官之德的“官箴书”,来实现官员为政的廉洁。同时,对贪贿案件的查处也受到了政治、人情的掣肘与牵绊,而且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贪腐事发后的定罪量刑,都给予官员特别的优待,这更释放了官员贪贿的压力;另一方面,在廉政制度的运用方面,古代中国更侧重于事后惩处的作用,通过严刑峻法意图实现刑罚的威慑力,但实际上往往事倍功半,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这也难怪,连重典治官的明太祖朱元璋都不得不慨叹:“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夕犯?”圣贤人性的不可靠,道德约束的弱效应,以及缺乏真正完善的权力监督与贪腐预防制度,是中国历代治理贪腐不力的深刻教训!因此,正是东西方这种截然不同的人性假设和对人性不同判断,导致对权力监督制度的不同设计,最终在西方政治法律中形成了分权与限权的廉政制度机制,但中国传统文化却难以导向现代廉政制度之权力分立制衡的结果,这也导致中西反贪促廉的制度实际效果迥异。
  
  通过文化之人性论与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中西比较,可以得出的对于今天廉政制度设计富有启发的一些认识是:
  
  第一,人性是复杂的,也是多变的。东西方文化对人性的假设源于思想文化传统的巨大差异,西方的基督教文化传统诉诸于超验的宗教信仰,主张“原罪”,故有人性恶之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则源自“亲亲尊尊”的生活体验,从温情脉脉的“家族观”出发,更强调人性善的一面。综合来看,相比于西方文化源于超验,片面地对人性恶的强调,中国古代先贤对人性的认识反而更加丰富、全面。客观而言,人性确有“陷溺”与幽暗的一面,但人性向善的因素确实存在,在总体上应该对人性报以乐观的态度。当然,具体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设计上,确实应该更考虑人性更为现实的一面,注重从抑制人性恶的角度去建规立制,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建立起严密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但在同时,也不必要对人性本质作过于极端的理解,而需要更全面地、客观地认识人性本质,善与恶的方面共存于人性中,现代廉政制度更注重对人性恶的预防,并不意味着可以罔顾人性善的一面,这就需要通过廉政文化导向,廉政道德教育、廉政物质保障等制度设计,激发人性善的因素。通过更优的廉政制度设计,让政治中的人能够自觉地抑恶扬善,从而获得更好的廉政效果。
  
  第二,反腐倡廉应该充分相信制度的核心作用,依靠完善的制度实现廉政建设的长效化。不可否认,清正而有魄力的官员在反腐中确实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若着眼于更长远的廉政目标,还必须要依靠科学的廉政制度设计。当然,这种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的,是合理的,是严密的,通过建立一套廉政风险防控的优良制度,并强有力地实施这一制度,依靠制度的力量实现廉洁政治的目标。
  
  第三,“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善的廉政制度设计,最终也要依靠人的力量来实施,因此廉政建设中人的作用亦不可忽视。这就凸显了有一群勇于承担政治责任,深刻领会法治精神的优秀的“制度执行者”的重要性。但廉政建设中人的作用的有效发挥,最终仍然需要依靠一套符合正义、公平的制度,“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使好人受益”,优良的制度设计应该对“制度中的人”起到向善的正面激励作用。通过科学、严密廉政制度的导向、预防作用,以及深刻体察法治精神的制度执行者,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约与监督,才能使得廉政建设更有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官员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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