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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务员行为标准

时间:07-02来源:作者:点击数:

《国际公务员行为标准》 

1. 联合国和特别机构体现世界人民的最崇高的愿望,其宗旨在于使后代免遭战祸,使男女和儿童有尊严地和自由地生活。 

2. 国际公务员制度有责任将这些理想转变为现实。它依靠会员国内发展起来的公共行政传统:才干、正直公正、独立和谨慎。但除此之外,国际公务员具有一项特别的任务:即为和平、为尊重基本权利、为经济和社会进步、为国际合作而服务。因此,国际公务员有责任遵循最高的行为标准;因为归根结底,使联合国系统能创建一个公正和平世界的是国际公务员。 

指导原则 

3. 联合国组织遵奉的价值也必须是指导国际公务员行动的原则:基本人权、社会正义、人格尊严与价值和尊重男女与大小各国的平等权利。 

4. 国际公务员应与其组织持有同样的远见。正是由于信守这种远见才能保证国际公务员的正直和国际观;它保证国际公务员将组织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以负责的态度使用组织的资源。 

5. 《联合国宪章》中遵奉的正直概念概括了国际公务员的行为各个方面,包括诚实、坦率、公正和廉洁等品格。这些品格如《宪章》中也遵奉的才干和效率一样基本。 

6. 容忍和谅解是人的基本价值观。两者对国际公务员极为重要。公务员必须一视同仁地平等尊重所有的人。这种尊重造就一种关心所有人的需要的气氛和工作环境。要在多文化环境中做到这点,需有远远超过被动接受的积极肯定态度。 

7. 国际忠诚意味着忠于整个联合国系统而不仅是某人为之工作的组织。国际公务员有义务理解并表现这种广泛的忠诚。在有若干组织的国际公务员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服务的情况下,必须对联合国其他组织的国际公务员采取合作与谅解态度,这无疑是极为重要的。 

8. 若要保持国际公务员制度的公正性,国际公务员必须与组织外的任何权力机构保持独立。他们必须在行为中体现这种独立。根据就职宣誓,他们不应寻求也不应接受本组织外的任何政府、个人或实体的指令。国际公务员决不是政府或其他实体的代表,也不是其政策的代言人,这一点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这也同样适用于从政府长期借调者及从别处借来提供服务的人。国际公务员应时刻明白,通过他们对《宪章》及每个组织的相应文书的忠诚,会员国及其代表致力于尊重这种独立性。 

9. 公正意味着容忍和节制,特别在处理政治或宗教信仰时。国际公务员的个人意见是不可侵犯的,同时他们无论作为个人还是团体成员,也无公开就有争议事项采取立场或表达信念的私人自由。这可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意见应只能策略和慎重地加以表达。 

10. 这并不是说国际公务员必须放弃他们个人的政治观点或国家观点,而是说,他们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广泛的国际观以及对整个国际社会的理解。 

11. 国际公务员制度的独立性与成员国共同组成了(有时与其他成员)该组织这一事实并无冲突,也不会掩盖这一事实。促进与各个成员国的良好关系和有助于它们对秘书处的依赖与信心的行为能强化组织、并促进其利益。 

12. 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负责项目的国际公务员也许需要特别注意保持其独立性。有时他们或许会接受东道国的指示,但这不应该危害他们的独立。倘若在任何时候他们认为这种指示威胁到他们的独立,他们必须请求上级。 

13. 国际观来自对国际组织在其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宗旨和目标的理解和忠诚。这意味着,除其他外,尊重他人持不同意见和遵行不同文化模式的权利,要求愿意毫无偏见地与不同国籍、宗教和文化的人士共事;要随时保持敏感,注意提案、活动和声明在别人看来会是如何,要求小心避免任何可理解为有偏见或不容忍的言论。工作方法在不同的文化中可各不相同。国际公务员不应拘泥于本国或地区的态度、工作方法或工作习惯。 

14. 不受歧视是一项基本人权。国际公务员应不加任何区别地尊重所有人的尊严、价值和平等。须刻意避免思维成见。《宪章》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因此各组织应尽力促进两性平等。 

工作关系 

15. 管理人员和主管身处领导地位,有责任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保证建立一个和睦的工作场所。他们应倾听各种意见和看法,保证工作人员的优点得到适当承认。他们需给予工作人员以支持,这点在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批评时尤为重要。管理人员还有责任指导和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他们的发展。 

16. 管理人员自然地会被视为榜样,因此,有特别义务坚持最高行为标准。向工作人员索取恩惠、馈赠或借贷是很不正当的。他们必须无偏见,不恫吓与无偏袒。在有关他人的任命和职业事务中,国际公务员不应企图为个人原因向同事施加影响。 

17. 管理人员和主管理所当然地有责任同工作人员有效地进行交流和分享信息。国际公务员同样有责任向主管提供一切有关事实和信息,遵守并维护作出的任何决定,即使这些决定不符合他们的个人意见。 

18. 国际公务员必须遵循所收到的与其职务有关的指示。如果他们怀疑某项指示是否符合《宪章》或任何其他章程、理事机构决定或管理细则或条例,他们应首先请示主管。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国际公务员可要求书面请示。对于这些书面请示,可通过适当机制办法加以质疑,但质疑不应耽误指示的执行。国际公务员也可将其意见记入在案。显然,他们不应执行任何明显违背他们的职务或威胁他们或他人安全的口头或书面的指示。 

19. 国际公务员必须向上级报告任何违反组织规章的行为,上级的责任是采取适当行动。本着诚意作此报告的国际公务员有权得到保护,不受报复或制裁。 

骚扰 

20. 任何类别或形式的骚扰都是对人类尊严的蔑视,国际公务员必须避免。他们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并且必须无此嫌疑。国际公务员有权享有不受骚扰的环境。各组织有责任解释他们对该词的理解,就何为骚扰及如何处理骚扰制定规则、提供指导。 

利益冲突 

21. 有时会发生国际公务员遇到具有利益冲突的问题。这类问题可极为敏感,需小心处理。利益冲突包括的情况有:国际公务员由于与管理部门关系好或在与组织有商业往来或交易的企业中拥有财务权益而直接或间接地显得不正当的受益,或使第三者不正当地受益。 

22. 毫无疑问,国际公务员应避免帮助私人机构或个人与组织打交道,若这可使他们得到实际或表面的优惠。这点在采购事务中或在谈判预期招聘时尤其重要。有时会要求国际公务员公开某些私人资产,倘若必须这样做才能使其组织确认无利益冲突。他们也应自动在事先讲明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他们履行公务和处理私事的方式应能维持并加强公众对公务员自身的正直及其组织的完整信心。 

秘书处的作用 

23. 国际组织由成员国组成,其秘书处有责任向它们提供服务。秘书处的主要职能是协助立法机关开展工作,并贯彻它们的决定。行政首长负责指导并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因此,国际公务员在向立法机关或委员会提交提案或主张某种立场时,他们代表的是行政首长的立场,而不是某个人或单位的立场。 

24. 不言而喻,国际公务员在向立法或代表机构提供服务时,只应为组织的利益服务。国际公务员不宜为政府或其他国际公务员制度的代表撰写关于正在讨论的问题的讲话、论证或提议,但完全可以为诸如撰写决议草案这类任务提供事实材料、技术咨询或帮助。 

25. 国际公务员绝对不宜为自己或为他人争取升迁、或阻挡或改变对自己地位不利的决定而游说或寻求政府代表或立法机构成员的支持。政府通过遵守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宪章》和章程,已承诺保障国际公务员的独立;因此,政府代表和立法机构成员理应不同意这类请求也不应介入这类事情。国际公务员处理这类事务的正确途径是通过行政渠道。每个组织应负责提供这类渠道。 

工作人员管理部门关系 

26. 管理部门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相互尊重的原则。当选的工作人员代表应在审议就业和工作环境以及工作人员福利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自由结社是一项基本人权,国际公务员有权组织和加入协会、工会或其他促进和维护其本身利益的其他团体。工作人员和管理部门的不断对话是必不可少的。管理部门应促进这种对话。 

27. 当选的工作人员代表享有相应其代表地位的权利,包括有机会向其组织立法机关发言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方式应符合《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且不得损害国际公务员制度的独立性和忠诚。工作人员代表在行使其享有的广泛言论自由权时,必须秉持负责任的态度,并避免对组织作出不应有的批评。 

28. 工作人员代表在任职期间或任期结束后应受到保护,不因其作为工作人员代表的地位或活动而受到歧视或带有偏见的待遇。 

成员国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29. 所有国际公务员有明确的责任与各国政府维持最良好的关系,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这种关系的行动;他们绝对不应干涉政府的政策或事务。他们不能个别地或集体地批评政府或企图损害其声誉。同时,国际公务员应当可以自由发表支持其组织的政策的言论。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或推翻一个政府的活动均构成严重的不当行为。 

30. 国际公务员不是其本国的代表,也没有权力担任国际组织与他们本国政府之间的联络员。不过,行政首长可以请国际公务员履行这种职责。这种职责性质独特,履行者必须对国际忠诚和具有正直品格。政府和组织也不应使国际公务员处于其对国际的忠诚和对本国的忠诚可能相互冲突的境地。 

与公众的关系 

31. 国际组织的成功运作有赖于大众的支持。因此,所有国际公务员有责任不断促进大众对其组织的目标和工作的了解。他们不但需要熟悉他们本身的组织的成就,也要熟悉整个联合国的成就。他们随时要向大众提供资料。 

32. 有时,国际公务员可能受到来自组织外的批评;为了履行国际公务员的职责,他们应当有技巧和节制地作出反应。他们有权得到其组织的支持,为他们在履行任务方面采取的行动而受到的批语作出辩护,而且应当有信心会获得这种辩护。 

33. 国际公务员不宜公开表示个人的不满或批评其组织。国际公务员应当遵守其忠于组织的誓言,在任何时候都致力宣扬国际公务员的积极形象。 

与媒体的关系 

34. 与媒体保持公开和透明的关系是传达组织的信息的有效方法。为此目的,组织应制定准则和程序。在这方面,应遵循下列原则:国际公务员应当认为他们是以组织的名义发言,避免提及个人和表达个人观点;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利用媒体来谋求自己的利益,表示自己的不满,透露未经批准的资料或企图影响其组织要作出的决策。 

资料的利用和保护 

35. 透露机密资料可能严重危害组织的效率和信誉。国际公务员有责任在处理所有公务时保持谨慎,未经批准不得透露机密资料。国际公务员也不应当为一己之私利用未经公开但通过职务获得的资料。这种义务不因离职而终止。组织必须有一套关于机密资料的使用和保护的准则,而这种准则必须跟上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规定不应影响秘书处和成员国之间交换资料的惯例,以确保成员国最充分参与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尊重不同习俗与文化 

36. 世界是由不同民族语言、文化、习俗和传统组成的多元结构。国际公务员显然都要切实尊重所有这些方面。必须避免发生某一文化不能接受的任何行为。不过,如果一种传统直接违反联合国系统通过的任何人权文书,国际公务员必须以文书为准则。国际公务员应当避免炫耀的生活方式和不夸耀本人如何重要。 

安全和保障 

37. 虽然行政首长应当能够根据任务的迫切性自主地指派工作人员执行任务,但组织有责任在没有任何歧视的情况下,确保工作人员的福利和生命不会面对过分的危险。组织应采取措施保护他们及其家属的安全。另一方面,国际公务员当然要遵守所有旨在保护他们的一切指示。 

个人行为 

38. 国际公务员的私生活是其本人的事情,组织不应干预。不过,有时候,国际公务员的行为可以影响组织的声誉。因此,国际公务员必须铭记,他们在工作场所外的行为和活动,即使与公务无关,也可能损害组织的形象和利益。这种情况也可以由国际公务员家属的行为造成,国际公务员有责任确保其家属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39. 国际公务员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完全是为了组织的利益而授予他们的。国际公务员不能因有这些特权和豁免而可以不遵守当地的法律,也不可以此作为借口,无视私人法律或财政方面的义务。应当铭记,只有行政首长才有权放弃给予国际公务员的豁免或确定豁免的范围。 

40. 违反法律可以是严重的刑事活动或轻微的犯法行为,组织可被要求根据个别案件的性质和情况作出判断。被国家法院裁定有罪通常(但不一定)就是有力的证据,证明国际公务员作出因之而受起诉的行为,而国家刑事法律通常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一般也是违反国际公务员行为标准的行为。 

外面就业和活动 

41. 国际公务员的主要义务是全力从事所属组织的工作。因此,国际公务员未经事先许可,在外面进行有薪或无薪的、影响到该项义务或不符合其地位或与组织的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均属不当行为。任何与此有关的问题均应提交行政首长。 

42. 当然,在不违反上述情况时,外面的活动可能对工作人员和组织都有利。组织应容许、鼓励和便利国际公务员参与促进与私营和公营机构接触的专业活动,从而保持和加强他们的专业和技术能力。 

43. 国际公务员在有薪假或无薪假期间应铭记他们仍然是其组织雇用的国际公务员,应遵守组织的规则。因此,他们只有获得适当的批准之后,才能在度假期间接受有薪或无薪的工作。 

44. 鉴于国际公务员必须保持独立和不偏不倚,他们虽然保留投票权,但不应参与政治活动,例如竞选或担任当地或国家政治职位。不过,这不表示他们不可以参与地方社区或民间活动,但这种参与必须符合在联合国系统的服务宣誓。国际公务员在支持政党或政治活动时必须保持谨慎,他们不应当接受或募集资金,撰写文章或公开演说或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必须对这些情况作出判断,如有任何疑问,应询问行政首长。 

45. 政党党员身份的重要性因国家而异,因此难以制定对所有情况一律适用的标准。一般而言,国际公务员可以是某一政党的党员,但该政党的主导观点及其对党员规定的义务必须符合联合国系统的服务誓言。 

外界给予的馈赠、荣誉和薪酬 

46. 为了维护国际公务员制度的正当形象,国际公务员未经行政首长批准不得接受组织外任何来源给予的荣誉、勋章、馈赠、薪酬、恩惠或价值非微的经济利益;这种外部来源包括政府以及商业公司和其他实体。 

47. 国际公务员在任职国际组织之前、期间或之后接受政府或任何其他来源给予与该项任职有关的补贴薪金或津贴,均属不当的做法。另一方面,政府或其他实体不应支付或表示愿意支付这种报酬,应当认识到这种做法不符合《宪章》的精神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章程。 

结论 

48. 为了实现国际公务员的行为标准,所有各方必须承诺作出最大的努力。国际公务员必须致力于实现这里所定的价值、原则和标准。他们必须积极主动坚持这些价值、原则和标准。他们应当胸怀责任感,促进他们加入联合国系统时为之献身的广大理想。国际组织有特别责任确保通过各种必要的准则或规则,以执行这些标准,成员国应当恪守《宪章》和其他组成文书,维持国际公务员制度的独立和公正性。 

49. 为了有效实施这些标准,必须予以广泛传播,并且采取措施,确保在整个国际公务员制度、成员国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里人人都认识到这些标准的范围和重要性。 

50. 尊重这些标准,可以确保国际公务员制度在履行其职责和满足世界各国人民的期望方面将继续发挥有效的作用。 

(摘自 《做国际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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