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办事指南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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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交方式

采用电子政务(线上申请)方式请注意业务地址是:https://dxyw.miit.gov.cn/dxxzsp/horizon/basics/getBasics.wf,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不过一般情况下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都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自行办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代办。

1、企业自行办理

2、委托专业第三方代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区别在于:鉴于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流程复杂,材料审批严苛,企业内部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国家管理政策及企业所涉及的业务类型不明确的情况下,避免企业因办错证,或者因申请经验匮乏,导致许可证拿证时间延长的话,建议企业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办理。

要知道,如果企业因分不清公司实际开展业务与所办理证书是否匹配的话,一旦办错证,不仅会造成企业依旧处于无证经营,无法开展业务之外,更是让企业担着随时被查,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外加重额罚款!公司业务责令整顿的风险。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2023

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具体分类

电信业务分为A基础电信业务和B增值电信业务两种类型,其中增值电信业务分类有:

如:B.增值电信业务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开展以上电信业务就是需要办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的。

不知道办哪个证,如何解决?请看下图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具体分类

三、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2号)、《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

四、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中国大陆公民;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3、需提供至少3名人员近一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4、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5、经营范围带有“电信业务”相关字样,各地工商局写法不一,。

6、各省市对网站内容要求不一样。

五、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六、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

1、官方要求时间: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且初步审核没问题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颁发证书。

七、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常见的解答

关于企业无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形态

根据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法定的有关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符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条件。不属于依法必需取得许可的业务形态,无需向我局提出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下列业务形态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二)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

(三)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四)企业依托自身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协议,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

(五)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无需申请经营许可。

1.仅向自有客户提供咨询等服务,不向第三方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如银行、保险、证券、物流、民航等服务型企业使用自己申请的95/96客户服务短号码开展自有业务的相关服务。

2.仅提供话务员等人力外包服务,不组建呼叫中心系统。

3.仅提供代为建设呼叫中心系统等技术服务。

八、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后的监管的事宜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法人、企业联系人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应及时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信息变更等操作。

九、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规定。

2.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3.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6.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业务种类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8.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地域范围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占股比不符合规定要求。

10.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未按要求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常见问题?

1.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吗?

答:“经营范围”应载明“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因此申请人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再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办理许可手续。

2.公司是已持证公司,新业务申请和变更申请能同时办理吗?

答:可以同时申请。

3.许可续期有哪些要求?

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4.许可证注销之后,在哪里有公示?

答:企业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在子栏目:相关司局-信管局-市场管理栏目里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注销公示请关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门户网站。

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否归属地化管理?在哪里申请?

答:若是内资企业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在省内申请,服务对象可以是全国。若企业股东中含外资成分,且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该项业务许可。

6.申请IDC/ISP/CDN业务,是否需要先做评测?

答:系统评测不是申请许可的前置条件,目前要求企业只需在开通业务前,完成相关系统评测即可。

7.网约车平台申请什么许可?

答:网约车平台只需做网站备案。若平台还涉及经营其他电信业务,应按照业务界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8.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需申请什么许可证?

答: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只需做网站备案。若平台还涉及经营其他电信业务,应按照业务界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9.申请企业含有外资成分,什么时候可以视同内资情况办理?

答: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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