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作 > 房地产业 > 房地相关产业

物业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别

时间:06-27来源:作者:点击数:

  目前,随着《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业界人士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改名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而爆发了一场争论,那么,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到底有哪些区别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

 

  

 

  一、法律性质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是派生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准物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叫成员权),是购买了不动产的业主们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们对一定区域内的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的自治权,它因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动产的灭失、买卖、赠送而消失;而物业管理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合意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失,是一种典型的债权。
  
  二、权利主体不同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和由其组成的业主大会,即使选聘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处于被管理、被监督的地位;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则成了义务主体,业主承担的是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三、参与主体不同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主体有建设开设商、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房屋认购人、租户、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如果有聘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企业,则两者也属于参与主体之列。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员工,如有单项业务外包,专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也属此列。
  
  四、涵义不同根据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一词更恰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方便获取更多学习、工作、生活信息请关注本站微信公众号城东书院 微信服务号城东书院 微信订阅号
推荐内容
相关内容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