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时间:07-02来源:作者:点击数: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P157)
  1.书刊出版单位在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审核印刷企业是否属于审定许可的印刷企业;不得委托违反法规正处于处罚期间的承印书刊。
  2.委托印刷时,须提供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签订合同。
  3.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省局备案;接受省外印刷委托,其委托书报本省省局备案。委托书由总署统一规定格式,省局统一印刷。
  2.印刷企业在印刷完成之日起两年内留存一份书刊样本备查。
  3.不得印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书刊:①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②非法进口的③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报纸、期刊名称的④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⑤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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