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岛核电站建于20世纪60年代,已运行近40年,接近其设计寿命,属早期的沸水堆型核电站,在设计上安全设防等级不够高,不能满足9级地震及巨大海啸等外部自然事件的设防要求,加之设备老化,事故处置不当,监管缺位,因此,福岛核事故既是天灾也有人祸因素。经过分析,福岛核电事故不会在我国发生,但核电站依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必须加强安全措施,具备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
第一,核电站堆型不同:我国选择压水堆技术路线与早期沸水堆相比较,在安全设计方面有很大不同,包括采用两回路,反应堆压力容器和安全壳具有很强的抗震、耐压能力,放射性不会外泄。
第二,我国核电站设计、建设严格贯彻国家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对安全极为重视。主要措施和规定有:
1.核电站厂址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不允许存在影响核电安全而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因素,包括地震断裂、活动断层、溶洞、火山活动,及严重人为事件,如飞机坠毁、化学品爆炸和着火等。为保证核电站抗震稳定,反应堆厂房首选建在完整基岩上。
2.核电站要求干厂址,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水淹。核电厂坪标高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厂址地区可能发生各种气象条件下,如台风、海啸、海平面上升、暴雨、上游溃堤、潮水及波浪影响,并具有较大裕量应对极端外部事件叠加的最大洪水,按照千年一遇考虑,确定核电厂坪标高。并建防洪防波堤坝。核电站防洪排水同样有严格要求,保障畅通不会淹没。
3.核电站安全设计完整充分,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和冗余度。按纵深防御设计,压水堆具有四大屏障(燃料芯块、包壳、压力容器、安全壳),建立了核电站控制保护系统,多套事故预防和处置系统以阻止和缓解事故的发生,其中反应堆迅速停堆,堆芯余热导出措施,应急电源等必不可缺。新建核电选择非能动安全设计和消氢系统,大大提升了核电站安全性能。
4.核电站具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系统。要求有二路独立的厂外电源、核电站厂供电、厂内应急电源、可移动电源等;在水源方面,要建有足够的供水源和冷却水源,并且具备最小可接受容纳为30天核安全相关的供水量。
5.核电站严格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文化。
6.建立健全了国家核电应急体系,具备强有力的对核电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7.国家加强了核电安全审议和监管,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和贯彻力度。
第三,福岛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委对运行和在建核电厂开展了核安全检查,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具备一定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安全是有保障的。同时提出改进措施,改进项,实施改进以进一步提高安全水平。
第四,我国对于新建核电,决定采用国际最新最高核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满足国际第三代核电技术要求,更加重视对核电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并对抗震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据我国地质和海洋专家分析认为我国沿海大陆架地质结构和海水深度条件及洋流等情况,发生日本东部(福岛地区)9级地震引发巨大海啸的可能性极小。
综上所述,我国不会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但核电技术复杂(存在发生事故的微小概率),核电安全工作必须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