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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公司采买固定资产,发票开的个人,能否入账?

时间:05-22来源:作者:点击数:

问:个人为公司采买固定资产,发票开的个人,能否入账?

答:入账,就是记录到账目中,是企业的一种会计行为。

在我国,除了国企外,还存在大量的民营企业(私人企业),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老板有决定权。

因此,经常会出现私人老板把自己的个人消费或家庭消费拿到自己的私人公司或家族公司中报销。

比如,老板家的子女购买一辆豪车,然后人家老板爹同意在其私人公司中报销。既然钱款已经支付,你作为一个打工人的会计,能不真实记录到账目中去吗?你一个打工人的小会计还能决定不报销吗?

显然是不可能的!

当然,会计做账是没有问题,税务方面的问题是另外一回事。

1. 个人抬头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 公司支付的个人抬头固定资产款项,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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